双胞胎姐妹小游戏:婚前房产是否有7年后就是公共财产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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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93年的《意见》已经没有法律效力了。因此“婚前房产7年后就是公共财产”的说法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了。

最高院93年发布的《财产分割若干意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颁布后对夫妻财产有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从其约定,对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无约定仍为一方个人财产无时间延续财产性质发生变化的规定,请注意93年的意见是和新婚姻法向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