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凯湖住哪里好:试举用法律当教材的坏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5 18:22:13
好处是:可学其文法、逻辑和培养中校学生的法律观念,建设法制社会。
“中校”应为“中小”,抱歉!
既然“钻法律的空子”又何来“做违法的事情”?
我再问,为什么不用马列经典著作当娃娃们的必学教材?请试举其坏处。sonjb@163.com笑迎大家来信交流。我怀疑 李潘没有看过中国的法律。法律不深奥,劝大家有空去看几本法律。在我看来,唯一的“坏处”就是,不再使领袖们有面子。我想,正因为“如何运用法律,和了解“简单法律”后蕴含的道理,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了”,所以才考虑“从娃娃抓起”,地球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如此下决心建设法制社会,如果有外星文明,一定会笑我们。

--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论的荒谬性!
斯大林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为统治者服务的。这是极其专制荒谬的!

李步云先生在《法学研究》97年第6 期中发文指出,把法看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理论会否定法律符合事物的本性和客观规律,把法仅理解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这种观点否定法律的伦理性,忽视法应是社会文明的体现,这种理论与人治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实用主义,法律主观主义有关,应当“抛弃”。

统治阶级意志论的负面社会效应这种理论缺陷主要有三方面。

1.统治阶级意志论的研究对象过窄,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法不只体现统治者的意志,还应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法不只是统治者的管理工具,更是对统治者约束的工具。

事实上现代立法是专门针对统治阶级的,例如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济贫法,高额累进税法、人权立法等等。

2.思想方法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对社会利益分析只看到对立的一面,否定统一的一面。这是极其片面的。因为社会利益不是简单的两元对立,而是多元分化又统一,个人可能会兼及几种利益集团的身份,这形成了利益交叉现象,在某些问题上可能处于对立的两集团,在另一些问题上可能同处于一个利益集团。如果说这种二元对立分析方法在传统社会里尚有一些道理,对现代法律就完全不适用了。因为现代法律调整的主要立足点不是人的身份,法律调整的基本依据是他干了什么、承诺了什么,而不是他属于什么阶级。

3.忽视了人类的共同利益。现代社会产生全人类共同利益,是超越于阶级利益之上的,例如生态平衡、防止各种社会灾难、共同打击劫机等。利益不仅有物质的方面,还有精神的方面,精神利益更无阶级对立可言,例如宗教信仰、人格尊严、等等。

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客观存在,这一现象必然带来法律的趋同。各国的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差距正在缩小,贸易法已经是全球一体化,世界贸易组织的存在就是证明。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世界性的法律,它的效力几乎及于全世界,虽然它们的实效不太令人满意,例如关于反对恐怖主义劫持人质的公约、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等。这些全人类、体现全人类总体利益的法律无论如何是不能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的。

国际法在当代许多地方已取得了高于国家立法的地位,国际法的立法者不是哪亠个国家!而是国家群体。因此法体现的决不是哪一个国家或阶级的意志,而是合意或理性。坚持围际法为阶级意志必导致逻辑矛盾。试举几例。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签订者在我国参加之前大多为资产阶级国,按阶级意志论可将这些公约定义为资产阶级的法;那么,我国加入后,是否意味着屈从资产阶级意志?

又比如民法基本制度(物权、债权制度)发育于原原始社会,成形于古罗马,完成于近现代,它是原始人、奴隶主、封建主,还是资产阶级意志?林肯的废奴法令难道对奴隶无利益可言吗?

欧洲中世纪的国会往往由不同的阶级所组成,这立法机关到底表达谁的意志!法国三级会议就是贵族集团、教士集团、和第三等级集团[包括工商人物、平民百姓]的代表权平等,三个集团各有一投票权!

法国大革命抛弃了阶级的概念,强调人人平等,按国民人数确定投票权。第三等级代表了国民绝大多数,因此他们宣布自己组成国民议会,发表人权宣言。阶级的范畴被否定了。
可马克思重新检起阶级破烂,经过剩余价值、剥削论的包装,欺骗了没有知识的东方人,结果是造成了阶级斗争的大悲剧!

民主制度发端于古希腊,复兴于近代,这又是哪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些只能是人类共同理性的产物或反映人类的共同理性。

坏处嘛 比方说 案例也属于别人的隐私吧?还有呢 会不会有些自制能力不好的学生加以模仿呢? 其他的嘛 应该是不该让学生接触太过暴力或者太"阴谋"的案例吧? 我也不太了解呀 瞎说的

法律不深奥,劝大家有空去看几本法律。
-----法律是不深奥,但如何运用法律,和了解“简单法律”后蕴含的道理,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了

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愚弄百姓的东西,它为钱和权而存在,别指望它能对自己有什么作为。

坏处几乎没有..
如果非得要说坏处那就是:如果人们都精通了法律..那么很容易去钻法律的空子去做违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