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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3/29 17:27:22
甲向乙购买50万元的彩 电,合同定约甲先支付20万元,其余30万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提供连带保担保。提货一个月后,甲征得乙同意后,将30万债务转移给尚欠30万的丁公司,对此丙完全不知情。到了债务清尝期届满时,乙要求 丁偿还30元及利息,而丁违法经营被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帐户被冻结,于是乙找到丙,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才知道甲已将债务转移给丁,所以以此拒绝承担责任。那么请问:甲公司转让债务十分有效?丙公司十分应继续承担责任?为什么?

甲公司的债务转让行为已经获得债权人乙公司的认可,但不知道转让时丁公司是否也认可;丙公司对甲的还款行为提供担保,但因丙对转让情况不知情,甲乙也未征得丙对转让行为的认可,丙不应对转让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既然甲公司的债务转让行为已经获得债权人乙公司的认可,此转让债务行为就有效。无论什么方式(第三人和债务人签订协议;第三人和债权人签订协议),丁公司是认可的。并且承担者既然承担债务,必然是自己同意的。
2.丙公司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23条,合同主债务转让的,除了要经过债权人同意,也必须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本案中,丙公司对债务转让不知情,且没有书面同意。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