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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4 03:11:58
我和我的朋友在一家私人企业刚工作了半年,当时进这家单位时,公司要求我们签一年合同,但是我注意到,合同上只有我们和公司的签名,并没有什么公证处的盖章。在这家公司工作半年,发现很多弊端,如每天的劳动时间都在10小时以上却没有加班费;每月中旬才发上月的工资且劳动报酬不透明,看人下菜碟。所以我和朋友都想另谋职业,但是合同上写明,如擅自毁约,须交违约金5000元。而且当时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公司要求我们必须有正当收入的担保人并交500元风险抵押金,我们都照做了。现在我们都想换工作,那我想问如果我们领了工资就走人,会不会对我或我的担保人有什么经济损失,我们的500元风险抵押金能要回来吗?

你这个情况比较麻烦

即使合同没有公章,但只要是双方合意,合同就生效,除非你们能证明你们当时受了胁迫,欺诈,或者合同显失公平等等,但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好象也没有这样的情况

但这样的合同应该是不合劳动法的.劳动法规定加班是必须要给加班费的.还有另外一些你们举出的问题.

建议你们先去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向他们反映这样的情况.希望能得到他们的帮助.或者向当地新闻媒体反映.这是两种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

否则合同生效,你们的违约金是没有办法不交的.担保人也会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矛盾升级弄出人身伤害,即便你们有道理,也是得不偿失.

首先,你完全可以就超出8小时的加班要求加班费.其次,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很显然如果合同中有明确发工资的时间的话,那他就很可能违约.再次,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如果该公司是不合法的.
最后,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解除合同.还有一点必须指出,那就是劳动合同是一种基于人身的合同,不适用于担保人担保,所以无须多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