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镦钢35k: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5 13:36:32
大家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是,我在单位购买了一套集资建房已交清购房款,但由于某种原因我必需把它给卖出去,于是我就找了一个买家,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上面已注明我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和产权变更申请,大概内容是1.我把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和所有的有关购房的凭证交于买房者,2.从签定合同之日起房子的产权和所有权都归买方所有。单位根据已上我们签定的买卖合同和产权变更申请就直接给买方把所有的票据都更改成了买方的名子并把房产证直接给办成了买方的名子,请问这合法吗?可以吗?但是现在有这么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单位说我们的集资款交多了要退集资款,请问这集资款该谁来领?上面所提到的过户问题是否意思是先办我的房证的再过户呢?

我认为应当退给你。
单位多收你钱,你与单位形成的是不当得利的债的关系,债权人是你,债务人是单位,单位应当退钱给你。

你将房子转让给下家,你出让产权,对方付你对价。这与前述的债的关系无关。

1、“办理过户”并不要求一定要先办你的再办过户给买家的程序,只需能将房子所有权登记为买家所有即可。
2、你卖出房屋,得到了对价即买家支付的房款。我不清楚你们退资是根据当初集资的名单来退还是根据房屋产权人来退?如果是前者那么归你,如果是后者则归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