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晶防护引擎怎么关闭:新刑事诉讼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0 20:09:08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颁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修定历程:
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 。
2、1996年3月17日,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
3、2012年3月14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那不叫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很久了。

听说最近要修订它了。等着看什么时候修订好吧。

目前,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6年3月17日重新进行了修正,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刑事诉讼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改通过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管辖。案件管辖涉及公检法三家的业务分工。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对近几年出现的新罪名管辖的具体分工作出统一的规定,新刑法颁布实施后对罪案管辖仍未及时确定,因而实践中出现了有的案件争着管,有的案件无人管的情形。这一问题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追究的及时性和刑法任务的实现。
二)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和律师执行业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犯罪嫌疑人更多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相应地也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一些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改革加强了辩护方对于控诉方制衡的强度,以尽可能缩小控辨双方之间的不平衡性,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这一改革客观上也增加了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办案的难度,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因为如此,刑事诉讼法有关这方面的新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麻烦,法律赋予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被大打折扣。突出表现在侦查机关以不同的形式限制被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的权利,例如办案人员不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律师咨询的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请求不及时答复或以涉及国家秘密等并非确实、充分的理由予以拒绝,或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次数作不适当的限制。律师因执行辩护业务而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些地方也常常因为先要经过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批准而受到限制。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虽为刑事诉讼法有条件地许可,但实践中也颇为艰难,成功者不多。有些侦查、起诉机关的办案人员事先向律师有可能作调查的有关单位或控方证人、被害人打招呼后,不是被调查的对象拒绝接受律师的调查,就是律师调查不到真实的材料。
(三)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已不再是逮捕的滥用,而主要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以及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方面。不办理法定手续随意拘传或拘传超过法定时限以及变相连续拘传,是拘传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是取保候审的两种保证形式,立法的原意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中一种保证形式,但实践中仍有司法机关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同时使用人保和保证金两种担保形式;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由于理解上不一致又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就出现了取保候审到期时司法机关将取保候审解除一下,然后又马上再重新办一次取保候审的手续的情形。另外,取保候审的期限计算不象羁押期限那样明确连续计算,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上似乎都可以独立重新起算,以致出现了公、检、法三机关重复使用取保候审,分别收取保证金的现象。
四)审判程序。控辨式审判方式的出现是刑事诉讼法改革的一大成果,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突出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庭前审查问题。有些地方的公诉机关在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时差不多把所有的有罪证据都移送给了法院,以至于跟从前并无区别,无助于法院避免“先定后审”的问题。二是证据出示问题。开庭前控辩双方的证据互相保密,开庭时突然袭击,影响了庭审的秩序和效率。三是证人出庭问题。证人是否一定要出庭,证人当庭作证是否属于一般原则,法无明确规定,同时又由于证人的诉讼义务观念不强等原因,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极少,有的法院证人出庭率仅有十分之一,使当庭质证成为困难。四是法官对证据的调查核实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有疑问的证据可以在休庭后进行调查核实。休庭后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可能形成一部分新的证据材料,而对这部分材料大多又不再经过当庭质证,使证据审查运用的法定程序受到了损害。

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还不仅限于上述几个方面,譬如还有赃款、赃物移送中的互相扯皮问题,诉讼阶段超过期限问题,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的问题等等。
自己去看:
http://www.hflib.gov.cn/law/law/falvfagui2/cxf/lwj/11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