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所有机场排名:有谁知道过去 典妻的习俗 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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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
  把自己的妻子当作器物一般出租给别的男人的陋俗,早在宋、元时代就有了。(元史·刑法志》有如下规定:“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请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由此可见,元代时典妻之风已大盛,故统治者不得已而明文禁之。元世祖时,有大臣王朝专门为此典妻陋习上奏,请给予禁止。
  典妻之风虽经元统治者力禁,但并未真正革除,到了明代依然盛行。于是清代的法律也特别对此设条。(清律辑注》中载:“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可见典妻之风不但不减,而且人数甚多。为了区别对待,因而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我国的典妻风俗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区,特别是浙江各地,如宁波、金华、舟山、绍兴、湖州等地,从宋元以来一直盛行。典妻往往可分为二种,一种是典妻,另一种是租妻。按一般的分法以时间长短来分,时间长的为典妻,时间短的为租妻。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婚媾形式,放长的也不过二、三年的时间。而时间的长短又往往同孩子生育的情况联系在一起,因为大多受典妻者的目的在于要生儿继嗣,所以在浙江开化一带有称典妻为“借肚皮”,或“租肚子”的。
  典妻虽说是一种临时性的婚情方式,却也很是讲究仪式的,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送聘、迎娶等环节。所谓“媒证”,乃是典委的中间介绍人,或受男方所托,或受女方所托,将受典双方接上关系,并充当证人的角色。媒证在订立典妻的契约上需出具,若有差误媒证是有责任的。
  一般典妻均经过订立契约的过程。契约主要写明出典妻子的时间期限,典租妻子的租价及备往事宜。租典期一船租为1至2年,典为3至5年。典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
  对承典的人说来,对所典的妇女也是要提出条件的,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丈夫同居。苛刻者还要求其在出典期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而出典者在有的地方从新夫住,吃穿均由新夫负责,有的地方则住在自己家中接待新夫,而让原夫避开。
  契约对妇女来说无疑等于卖身契,契约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为人生育,最后还得与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离。
  典妻中的送聘完全是象征性的。受典者往往在订立契约后象征性地送点东西给该妇女,如头巾、衣服等,也有送玉器戒指的。所送的聘礼又将由该女子戴上穿上,然后回到受典者家中。
  凡受典后住人受典者家中的,一般都行迎娶之礼,要择吉日迎娶。迎娶常在夜间,由受典者出花轿迎典妻回到家中。不少地方典妻人家后要举行一定的仪式,要宴请宾客族人。在浙江武义一带,受典家要在饲堂里摆上香火,设宴请族长、房长及长辈参加,取得他们的认可。有的还要治薄酒谢媒证。不过也有不少地方是不举行什么仪式的,抬进屋中后便就同居了。金华一带因典妻不赴受典者家中居住,故仪式概免。由典者到出典家姘居。典妻中的礼仪主要并不是为了尊重出典者,而只是为了未来的儿子博取正名,以取得社会的承认。
  我国旧时典妻风的盛行多由经济原因所致,如丈夫有病无力维持家庭,或负债累累度日艰难。也有因赌博而穷困潦倒者,丈夫无奈而租典妻子。此类一般由丈夫作主,而妻子则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长期外出不归,妻子生活无着而自典者。受典者则往往由于其妻子不育无出,征得妻子同意而去典妻借肚皮,这无非为子嗣着想。也有富家因妻子凶悍,不让丈夫纳妾而典妻的。也有娶不起妻子的单身汉典妻而贪图享乐者。
  在典妻期间所生育的孩子是归受典者所有的,姓受典者之姓,认原受典者妻子为母。这对出典者来说是最伤心的事。人之情莫过于骨肉之情,此血缘的割裂常有致出典者为疯的,惨不忍睹,这叫“留子不留妻。”
  出典者中也有贪图受典者家中舒适而无意回到夫家的;也有因出典期满而孩子尚幼不忍骨肉分离的;也有出典后原夫病故或外出不归致使其无家可归的;常由受典人与前夫重新谈判,再出一笔钱,续典续租甚至将其买了下来,典妻也终于成了买妾。不过此类事并不太多。大多期满仍回到前夫之家,仍去过其贫寒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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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还有蓄童养媳、典妻、纳妾、入赘等习俗。童养媳,即女方童年时由父母送男方作媳抚养,俗称“养老新妇”,成年举行婚礼,曰“圆房”,新娘称“房里新妇”。典妻,男方多为地主豪绅,娶妻不育,典别人妻求子嗣,商定期限,期满解除。地主豪绅淫乐,娶妻外,另纳新欢,或强娶艳丽姑娘作妾,俗称“讨小老女”。女方无兄弟,男方兄弟众多又无力娶妻者,常男去女家成婚。亦有女方丧偶招夫养子,俗称“进舍子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