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瑞卡定制衣柜广告语: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9:12:17
四、1998年4月16日15时许,刘某在路上看到自己的儿子被两个男青年拦住纠缠、推打,准备上前阻止。这时一名身着便衣的公安人员路过想制止纠斗,便径直上前,未表明其公安身份。直接架住刘某的儿子,动作粗暴。刘某误以为是对方的同伙来帮凶,便上前用铁扳手砸向公安人员的头部,致其重伤。
问对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1.防卫过当
2.过失伤害他人身体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1、对方未表明公安身份;2、刘某儿子正遭受不法侵害(可以说是行凶)
所以:刘某运用特别防卫原则,可以不负责任(如果算行凶的话)。如果退一步说,也可以说是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ps。这个不是假象防卫,因为刘某儿子已经确实的受到侵害了。

假想防卫
要看其主观过错
还要看造成的伤害后果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施暴者本人进行
刘某误以为公安人员是犯罪同伙而对其进行还击
是对象的认识错误
不影响行为的定性,但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从轻
所以我觉得还是故意伤害

责任对半!

假想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