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规划:奥林匹克象征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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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林匹克标志
  2004-06-18 14:47:00 中国奥委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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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林匹克标志(Olympic Logo)是由《奥林匹克宪章》确定的,也被称乘为奥运五环标志。它由5个奥林匹克环套接组成,可以是单色,也可以是蓝、黄、黑、绿、红5种颜色。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蓝、黑、红环,下面是是黄、绿环。整个造形为一个底部小的规则梯形。奥林匹克标志象征五大洲和全世界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上相聚一堂,充分体现了奥林匹克主义的内容," 所有国家—一所有民族"的“奥林匹大家庭"主题。

  奥林匹克标志最早是根据1913年顾拜旦的提议设计的,起初国际奥委会采用蓝、黄、黑、绿、红色作为五环的颜色,是因为它能代表当时国际奥委会成员国国旗的颜色。

  1914年在巴黎召开的庆祝奥运会复兴20周年的奥林匹克全会上,顾拜旦先生解释了他对标志的设计思想:“五环——蓝、黄、绿、红和黑环,象征世界上承认奥林匹克运动,并准备参加奥林匹克竞赛的五大洲,第六种颜色白色——旗帜的底色,意指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能在自己的旗帜下参加比赛。”因此,作为奥运会象征、相互环扣一起的5个圆环,便体现了顾拜旦提出的可以吸收殖民地民族参加奥运会,为各民族间的和平事业服务的思想。

  自1920年第七届安特卫普奥运会起,五环的蓝、黄、黑、绿和红色开始成为五大洲的象征,分别代表欧洲、亚洲、非洲、澳洲和美洲。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变化,对奥林匹克标志的阐释也出现了变化。根据1991年的最新版的《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标志"词条的附则补充解释,奥林匹克旗和五环的含义, 不仅象征五大洲的团结,而且强调所有参赛运动员应以公正、坦诚的运动员精神在比赛场上相见。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国际奥委会还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以确保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威性, 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颁布日期] 2002.04.01
  [实施日期] 2002.04.01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用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七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八条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其中,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四)、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第十三条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奥林匹克标志(Olympic Logo)是由《奥林匹克宪章》确定的,也被称乘为奥运五环标志。它由5个奥林匹克环套接组成,可以是单色,也可以是蓝、黄、黑、绿、红5种颜色。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蓝、黑、红环,下面是是黄、绿环。整个造形为一个底部小的规则梯形。奥林匹克标志象征五大洲和全世界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上相聚一堂,充分体现了奥林匹克主义的内容," 所有国家—一所有民族"的“奥林匹大家庭"主题。

奥林匹克标志最早是根据1913年顾拜旦的提议设计的,起初国际奥委会采用蓝、黄、黑、绿、红色作为五环的颜色,是因为它能代表当时国际奥委会成员国国旗的颜色。

1914年在巴黎召开的庆祝奥运会复兴20周年的奥林匹克全会上,顾拜旦先生解释了他对标志的设计思想:“五环——蓝、黄、绿、红和黑环,象征世界上承认奥林匹克运动,并准备参加奥林匹克竞赛的五大洲,第六种颜色白色——旗帜的底色,意指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能在自己的旗帜下参加比赛。”因此,作为奥运会象征、相互环扣一起的5个圆环,便体现了顾拜旦提出的可以吸收殖民地民族参加奥运会,为各民族间的和平事业服务的思想。

自1920年第七届安特卫普奥运会起,五环的蓝、黄、黑、绿和红色开始成为五大洲的象征,分别代表欧洲、亚洲、非洲、澳洲和美洲。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变化,对奥林匹克标志的阐释也出现了变化。根据1991年的最新版的《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标志"词条的附则补充解释,奥林匹克旗和五环的含义, 不仅象征五大洲的团结,而且强调所有参赛运动员应以公正、坦诚的运动员精神在比赛场上相见。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国际奥委会还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以确保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威性, 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颁布日期] 2002.04.01
[实施日期] 2002.04.01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用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七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八条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其中,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四)、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第十三条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奥林匹克标志(Olympic Logo)是由《奥林匹克宪章》确定的,也被称乘为奥运五环标志。它由5个奥林匹克环套接组成,可以是单色,也可以是蓝、黄、黑、绿、红5种颜色。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蓝、黑、红环,下面是是黄、绿环。整个造形为一个底部小的规则梯形。奥林匹克标志象征五大洲和全世界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上相聚一堂,充分体现了奥林匹克主义的内容," 所有国家—一所有民族"的“奥林匹大家庭"主题。

奥林匹克标志最早是根据1913年顾拜旦的提议设计的,起初国际奥委会采用蓝、黄、黑、绿、红色作为五环的颜色,是因为它能代表当时国际奥委会成员国国旗的颜色。

1914年在巴黎召开的庆祝奥运会复兴20周年的奥林匹克全会上,顾拜旦先生解释了他对标志的设计思想:“五环——蓝、黄、绿、红和黑环,象征世界上承认奥林匹克运动,并准备参加奥林匹克竞赛的五大洲,第六种颜色白色——旗帜的底色,意指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能在自己的旗帜下参加比赛。”因此,作为奥运会象征、相互环扣一起的5个圆环,便体现了顾拜旦提出的可以吸收殖民地民族参加奥运会,为各民族间的和平事业服务的思想。

自1920年第七届安特卫普奥运会起,五环的蓝、黄、黑、绿和红色开始成为五大洲的象征,分别代表欧洲、亚洲、非洲、澳洲和美洲。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变化,对奥林匹克标志的阐释也出现了变化。根据1991年的最新版的《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标志"词条的附则补充解释,奥林匹克旗和五环的含义, 不仅象征五大洲的团结,而且强调所有参赛运动员应以公正、坦诚的运动员精神在比赛场上相见。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国际奥委会还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以确保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威性, 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

五环的蓝、黄、黑、绿和红色开始成为五大洲的象征,分别代表欧洲、亚洲、非洲、澳洲和美洲。白色的旗帜,意指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能在自己的旗帜下参加比赛。

奥林匹克宪章、格言、会旗及其他

奥林匹克宪章,亦称奥林匹克章程或规则,是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而制订的总章程。第一部章程的倡议和制订者是顾拜旦。1894年6月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正式通过 。主要内容是奥林匹克运动基本宗旨、原则、以及举行奥运会的有关事宜。数十年来,曾多次修改、补充,但由顾拜旦制订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未变。
奥林匹克格言,亦称奥林匹克座右铭或口号,系奥林匹克运动宗旨之一。格言“更 快、更高、更强”(Citius, Altius, Fortius),是顾拜旦一位密友迪东(Henri martin Didon)于1895年提出的。他将这句话刻在他所办学校的门楣上。顾拜旦对此颇为赞赏,经他提议,1913年获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将它定为奥林匹克格言。1920年它又成为奥林匹克标志的一部分。此外,也有把“体育就是和一”,“重要的是参加,不是胜利”作为格言的。
国际奥委会有自己的会旗。旗为白底无边,中央有五个相互套连的圆环,即我们所说的奥林匹克环。环的颜色自左至右为开蓝、黄、黑、绿、红(也可用单色绘制)系顾拜旦以它们能概括各会员国国旗的颜色而选定,但以后对这五种颜色又有其他解释。1979年国际奥委会出版 的《奥林匹克评论》(第四十期)强调,会族和五个环的含义是,象征五大洲的团结,全世界的运动员以公正、坦率的比赛和友好的精神,在奥运会上相见。
国际奥委会会旗系1913年根据顾拜旦的构思而设计制作的。1914年为庆祝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恢复20周年,在巴黎举行的奥林匹克代表大会上首次升起。1920年安特卫普奥运会时,比利时国家奥委会绣了同样一面锦旗在当届奥运会上使用。运动会后,比利时将它赠给了国际奥委会并成为国际奥委会正式会旗。历届奥运会开幕式上都有会旗交接仪式。由上届奥运会主办城市的代表将旗交给国际奥委会主席,主席再将旗递交当届主办城市的市长。然后将旗帜保存在市府大楼四年再送交下届主办城市。当届奥运会升在运动会主体场上空的旗帜是一面代用品。
冬季奥运会奥林匹克会旗,是1952年挪威奥斯陆市赠送的,交接仪式与夏季奥运会相同。
运动会期间使用的旗帜也是一面代用品。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五环"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向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
1986年8月,中国奥委会曾为此发出通告,通告中提到,国际奥委会要求各国奥委会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采取必要的措施。通告还解释了奥林匹克标志除"奥林匹克五环"外, 还包括奥运会会标和吉祥物图案,以及各国奥委会会徽。国际奥委会之所以向各国奥委会提出这项要求,主要是为了保护奥林匹克运动的纯洁性,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和商品化。
国际奥委会管辖奥林匹克运动,对奥运会拥有权力。申请主办奥运会的城市,经所在这家奥委会同意后,由该市官方当局向国际委会提出。在有几个城市同时申请时,由国际奥委会召开人关会议投票选择其中一个。这种会议必须在非候选城市的国家进行。一般情况下 ,至迟在六年前选定。如国际奥委会发觉被选定城市不适合举办奥运会,或被选定的城市自运放弃主办权,国际奥委会可临时动议,改变会址。如1940年夏季奥运会胡决定日本东京举行,因当时日本发动了侵华战争,后将会址改在赫尔辛基;另如1976年冬季奥运会初选定在美国丹佛市召开,后因当地居民反对,改在奥地利的因斯布鲁克。被选定的城市,可将某些项目,如足球预赛、帆船赛等安排在其他城市,但绝大部分项目的重要比赛以及开、闭幕式等应放在选定的城市进行。
奥运会期限原来没有规定,以致过去有几届比赛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如1900年在巴黎的第二届奥运 会。三十年代起,规定包括开、闭幕工在内,夏季奥运会不得超过16天,如逢星期日或节假日,不进行比赛,可相应延长。但此后,也有个别届次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如1972年慕尼黑奥运,因"黑九月事件"不得不延期一天。冬季奥运会会期为12天。1984年第十五届冬季奥运会始,会期延长为16天。
国际奥委会主管的奥运会冬季、夏季之分。夏季奥运会沿袭了古奥运会旧制,不管举行与否,届次照算。自1896年始,迄今23届。但1916、1940、1944年3届因第一、二次世界大战停办,实际为20届。冬季奥运会按举办实际次数计算,自1924年始,迄今为14届。1988年将在加拿大卡尔加里和南朝鲜汉城举行第十五届和第二十四届冬、夏季奥运会。1986年10月17日,国际奥委会于洛桑举行的第九十一届会议上,经过投票表决,选定了西班牙巴塞罗那为1992年第二十五届奥运会会址,法国阿尔贝维尔为1992年第十六届冬季奥运会主办地。在同届会议上,还决定1992年后,冬、夏季奥运会不再在同年举行。第十七届冬季奥运会提前在1994年召开,以后仍每四年一届,与夏季奥运相间举行;夏季奥运会的城市花越来越在。如争办1992年夏季奥运会的6个城市(西班牙巴塞罗那、法国巴黎、荷兰阿姆斯特丹、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英国伯明翰)总区耗费了5200万美元,最后赢行胜利的巴塞罗那,为获取这届主办权,竟花了1400万美元。国际奥委会对此深感忧虑,拟采取措施,刹住这股不良风气。
奥运会是当前世界规模最大和最有影响的综合性运动会。通常情况下,国际奥委会主席和主办国元首出席大会的开、闭幕式,并在会上致词,由主办国元首宣布大会开幕。以往奥运会参赛国家或地区由主办国发出邀请,1986年9月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汉城会议决定,今后改由国际奥委人邀请。
国际奥委会规定,夏季奥运会的项目应至少包括下列体育项目中的15项:田径、赛艇、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击剑、足球、体操、举重、手球、曲棍球、柔道、摔跤(自由式、古典式)游泳(含跳水、水球、花样游泳、)现代五项,马术、射击、射箭、排球、帆船、冬季奥运会必须有:滑雪、滑冰、有舵雪橇、运动雪橇产球和现代冬季两项。东道国根据自身条件和本国的情况,在国际奥委会规定的项目范围内选择。如1964年东京奥运会时,东道主日本列放了自己较拿手的项目柔道和排球,而1968年奥运会,墨西哥未将柔道列放;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联邦行国拉设了皮划艇障碍回旋,1976年蒙特利尔时,加拿大根据自身条件,取消了这类比赛。由于体育运动在世界名地兴起,奥运会项目越来越多,以近四届夏季奥运会为例,虽大项未变,但单项数则逐届增多:1972年-195项,1976年-198项。1980年-203项,1984年-221项。增加的幅度女子大于男子。如1984年奥运会共增加18个单项,女子占了其中的12项。1988年将又有新的突破。
汉城奥运会时,网球、乒乓球被列为正式比赛。这是自1964年奥运会后首次增加大项,使夏季奥运会大项总数达到23个。单项数将进一步增加,达237个,其中男子占151个,女子占72个,男女混合项目为14个。与以往不同是,此前帆船全是男子项目,但女子可以参加。1988年则将其中的"470"型,男女分开举行。1988年冬季奥运会仍为滑雪、滑冰、有舵雪橇、运动雪橇、现代冬季两项、洋球七个大项,但单项数达46个,其中男28个,女16个,男女混合2个。除正式比赛项目处,国际奥委会还授权东道国。可将本国开展较为普及但非奥运会正式项目的1-3个项目。列为当届奥运会表演赛。其他国家亦可派队参加。因为不作为正式比赛,获胜者亦不发给奖牌。表演项目由1904年开始设立,每届项目有所不同。
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竞 赛也作了特殊规定,强调比赛只是个人和队之 间的竞争,不是国与国之间体育实力的较量。国际奥委会公布的只是比赛成绩,无各国得奖情况。但东道国、新闻界、以及各国奥委会都进行这方面的统计,并按奖牌或分数排列比赛总的名次。 不过这些都是非正式的,在奖励方面,也着重在精神、荣誉上。国际奥委会认为,精神奖励,是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在奥委会上获 前三名选手,只分别授予金、银铜质奖章,不发给任何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