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客鹊桥计划是什么:关于公司解聘员工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3/29 15:10:58
公司想让我到另一个城市工作,我不同意,因为事先并没有说有这样的调动。而这边的公司打算撤掉我所在的部门,这样,公司和我协商,意思是让我离职。我同意。我还在试用期,工作没有什么挑剔的。也没有任何违纪行为。我想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应该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因为毕竟不是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的。请懂法律的朋友提出见解,并出示相关法律条文。
没有合同,都是口头约定。试用期规定三个月,可是已经四个多月了。因为过了试用期要涨工资,所以有了这个借口。

可以要求补偿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更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因此,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所以说,你这种情况的试用期并不存在,应当按照正式职工标准赔偿。公司与正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你本人,并应该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所以,你可以根据以上规定,与公司进一步协商,若其公司一意孤行,你可以在此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常来说,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从这条规定看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我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当然,你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虽然理论上如此,但我觉得用人单位多少能找一些理由出来,结果也可能不太理想。

在试用期之内是没有补偿的,这一点是没办法的,如果试用期过了,那就要按合同上规定的支付违约金了.我是学法律的.